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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民個3名抓息,嫌疑山東人信人被取公業非法獲

时间:2026-09-15 06:29:40 出处:時尚阅读(143)

  近日,山东山東煙台公安網安部門偵破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某企民抓獲犯罪嫌疑人3名。业非

  以案釋法

  案件詳情

  2026年7月,法获山東煙台公安網安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人信人被萊山區某公司通過非法渠道,息名嫌疑獲取一批公民個人信息,山东注冊網絡賬號進行引流推廣,某企民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业非

  經查,法获該公司主營互聯網虛擬產品,人信人被其為推廣業務,息名嫌疑大量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山东然後在互聯網平台批量注冊網絡店鋪賬號,某企民進行推廣引流和經營活動。业非

  辦案民警查清該公司犯罪事實後,一舉抓獲韓某、陳某、王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查獲作案手機、電腦70餘台,查明涉案金額達60餘萬元。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韓某、陳某、王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網警提醒

  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嚴格保護,商業引流絕不能觸碰法律紅線。以違法侵權換取流量業績,不僅會麵臨高額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為落實國家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等相關要求,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了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安全、便捷、權威、高效、免費的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便利用戶認證身份、辦理事項,助力企業降本增效。

  來源:公安部網安局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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